
1.可以监督谁?答: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配资点评网,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配资点评网,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人大代表可以参与监督吗?答:可以第七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载体,开展代表活动,扩大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3.是否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连续监督?答:可以开展连续监督第九条 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建立连续监督制度,对一些重点问题、难点工作可以连续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持续监督。
4.有哪些监督的手段?答: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打好监督“组合拳”第九条 第一款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
5.人大监督工作由谁具体组织实施?答: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保证监督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6.监督工作受公众监督吗?答: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社会公开:(一)常务委员会公报;(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网站;(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其他途径。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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